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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管理权和学生隐私权的法律冲突及对策

2011-08-15李颖

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法律学校管理

李 颖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宁波 315800)

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高等教育是作为公益事业存在的,而学校所拥有的管理权也是作为公权存在的。高等院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在从事高等教育活动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既包括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也包括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其中教育法律关系是指作为法律主体的学校和受教育者围绕权利和义务而在日常展开的教育行为中的法律关系。它是根据教育法规而产生的以在教育活动中各方主体之间的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国家教育管理法律关系、学校管理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因此在中国,一直倾向于认为高等院校是双重法律关系的主体,既有行政权能又有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在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下,笔者倾向于采用双重法律关系主体的观点来解决高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

值得强调的是,隐私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之一,在高校管理中,隐私权的主体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高校学生,隐私权的客体指的是高校学生的私人信息及空间等。从某种角度来说,高校管理权的存在是高校学生隐私权实现的有力保障,高校管理权的依法行使有利于保护高校学生的利益。但是,与其它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一样,高校学生的隐私权也是作为相对权利存在的,在行使的过程中要接受他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限制。高校学生隐私权在行使过程中不能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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