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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意义和文化内涵

2011-08-15许军郭真

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马克思国家文化

许军郭真

(武汉海军工程大学,湖北 武汉 430033)

1 “市民社会”概念的演变

“市民社会”概念在西方思想家那里经历了一个随着历史发展而不断演变的过程。最早使用“市民社会”一词的是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一书中,“市民社会”被赋予的涵义是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到了17、18世纪,社会契约论者掀起了反对专制王权的斗争,“市民社会”也再次被学者所重视。在契约论者那里,“市民社会”是作为与“自然状态”相对的概念存在的。契约论者认为,由于自然状态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矛盾和弊端,要克服这些矛盾和弊端则必须通过人们用订立契约的方式,自愿出让自己的部分或全部权利给国家,从而过渡到政治社会,也就是市民社会。由此可见,传统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的意义几乎是等同于政治国家或政治社会的。

近代以后,“市民社会”概念的意义发生了彻底转变,由原来的政治国家演变为政治国家的对立面,即由私人生活领域所构成的非政治性社会。完成这一转变的主要代表人物是黑格尔。黑格尔反对把“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概念等同视之的做法。他首次对这两个概念做出了明确区分,并赋予市民社会全新内涵。在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被定义为由各自对立而又彼此相互依赖的特殊人所构成的联合体。在联合体中,每个个体都从自己的利益需要和物质欲望出发自由行事。各成员的利益需要就构成一个需要的体系,这个需要的体系黑格尔把它称为市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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