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国务院部门“三定”工作及“三定”评估工作
2011-08-15中央编办二司
中国机构编制 2011年1期
关键词:改革
中央编办二司
关于2008年国务院部门“三定”工作及“三定”评估工作
中央编办二司
国务院机构改革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和完善国务院部门“三定”规定是国务院机构改革组织实施的中心环节。2008年,中央编办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和中央编委的部署,分两批对国务院61个部门的“三定”规定进行了重新制定,之后又对 “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了评估。
一、“三定”的由来和“三定”规定的含义
国务院部门“三定”规定是国务院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简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务院部门履行职能的重要依据。“三定”工作是机构编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50年代中期,国家为规范部门的职能履行,曾制定过十几个部、委、局的《组织简则》,后来由于历史原因,《组织简则》运行一段时间后即不再实行。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开始提出了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改革理念,同步进行了“三定”工作,以规范政府部门的职能履行。1988年的“三定”称为“三定”方案,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时改称“三定”规定,一直沿用至今。
目前,“三定”规定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一是职责调整,即明确部门取消、划出移交、划入和增加以及加强的职责。二是主要职责,即规定部门的主要职能和相应承担的责任。三是内设机构,即确定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置和具体职责。四是人员编制,即核定部门的机关行政编制数、部门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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