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伤事故性质及救济模式的法律考量*
2011-08-15王威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1年2期
王威
(东北石油大学 人文科学学院公共管理与社会学系,黑龙江 大庆 163318)
我国工伤事故性质及救济模式的法律考量*
王威
(东北石油大学 人文科学学院公共管理与社会学系,黑龙江 大庆 163318)
我国劳动法和民法的竞合造成工伤事故既具有劳动保险性,又具有民法上的特殊侵权性,相应的其救济途径包括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在选择、取代、兼得和补充四种救济模式中,应选择补充模式,即劳动者先领取工伤保险赔偿,不足部分可通过侵权损害赔偿获得救济。这是一种既公平合理,又符合我国国情的工伤事故救济模式,能够达到保护劳动者、提高用人单位安全意识、进而促进整个社会劳动保障体系完善之目的。
工伤;工伤保险赔偿;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模式
随着我国现代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工伤事故越来越多。工伤事故不仅给受害者本人及其家庭带来极大的伤害,也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如何对工伤事故的受害者予以救济,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给用人单位以警示,促使其提高安全生产意识,预防和减少劳动伤害,是值得深入思索和着力研究的。
一、工伤事故概述
(一)工伤的含义
工伤是因工作受到伤害的简称,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工伤包括一切发生在劳动关系和雇用关系中的劳动者人身伤害,狭义上的工伤则不包括雇佣关系。
笔者认为,对工伤应做广义解,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利于当前经济活动中大量雇佣关系的稳定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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