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事推定制度
2011-08-15高长见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 2011年4期
高长见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北京 100091)
2003年10月31日,第五十八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是联合国历史上第一个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对预防腐败、界定腐败犯罪、反腐败国际合作、非法资产追缴等问题进行了法律上的规范,对各国加强反腐行动?提高反腐成效?促进反腐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2005年10月27日,我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国对该条约唯一的保留是《公约》第66条第2款的规定。①自此,中国已经正式成为《公约》的缔约国。
在刑事法治领域,经过多年来不断的修改完善,迄今我国的刑事法律已经基本上涵盖了腐败犯罪的各种类型,相关刑事处罚日益完备而文明,刑事程序渐趋公正而科学,反腐败国际合作日益加强,中国反腐败刑事法治逐渐呈现出国际化、现代化的面貌和趋势。
但是,总体上看,现阶段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期,腐败现象仍较为严重。总部位于柏林的“透明国际”于2009年11月19日发布的一年一度的“全球腐败指数”(CPI)显示,在参与调查的180个国家中,中国从2008年的第73位下降了6位,排名第79位,我国的反腐败任务依然非常艰巨,在反腐败及相关刑事法治领域建设方面也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受贿罪的范围、贪污贿赂案件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问题等,都需要我们予以认真研究,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
本文主要讨论刑事定罪与执法机制中的推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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