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机构养老服务活动的法律属性和责任分担原则
2011-08-15吕梁思
中国民政 2011年2期
⊙ 吕梁思
浅议机构养老服务活动的法律属性和责任分担原则
⊙ 吕梁思
一、机构养老服务活动的法律特征
机构养老服务是近几年迅速崛起的一个行业,从其特点来看,机构养老服务不同于宾馆、医院等行业,有自己的显著特点。一是服务的综合性。老人入住养老院与住宾馆或医院有相似之处,但养老院提供的服务更具综合性。不仅要照顾老人的日常起居,还要提供餐饮以及医疗护理,满足老人的精神文化需求等;二是服务对象的单一性。养老院服务的客户是有养老需求的老年人,不言而喻这是机构养老服务最显著的特征;三是服务提供的持续性。养老服务是一个持续提供服务的过程,可能是某一时段,也可能至老人的终生。
机构养老服务活动所涉及的双方即养老机构和老人(包括家属)均属平等的民事主体,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也同样完全适用于养老服务。双方都有自主选择的权利,选择什么样的老人入住或入住什么样的养老机构,是双方的自主权利。
笔者认为,机构养老服务就其内容来讲,是一种生活消费行为,是老人的亲属或单位为了老人的生存需要而将老人“寄养”到养老机构,由养老机构照料其基本生活。老人住到养老机构是“接受服务”的行为,养老机构从事的是“提供服务”的行为,从而形成了一种特定的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这是因为老人住到养老机构,目的是通过养老机构提供的日常生活照料,满足其基本的生存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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