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对社会组织的“吊销登记证书”与“撤销登记”
2011-08-15李旭丹
中国民政 2011年5期
关键词:法律
◎ 李旭丹
浅析对社会组织的“吊销登记证书”与“撤销登记”
◎ 李旭丹
“吊销登记证书”和“撤销登记”是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实践中常见的行政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作为民政部门执法依据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三部行政法规(以下简称三个条例)却未对二者加以区分,而是混同使用,造成了法律认识和管理实践上的混乱。本文认为,有必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二者加以甄别,区分使用。
一、“吊销登记证书”与“撤销登记”的区别
《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分别对“吊销登记证书”和“撤销登记”两种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规定,二者的法律属性迥异,使用情形不同,法律后果也有根本区别。
1.“吊销登记证书”属于行政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我国的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6+1”种,实施处罚的原因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且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具体适用情形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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