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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服务型政府法制化建设

2011-08-15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服务

乔 蓉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 组织人事处,云南 昆明 650111)

论服务型政府法制化建设

乔 蓉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 组织人事处,云南 昆明 650111)

服务型政府必然是法治政府,必须法制化。服务型政府法制化要从法定服务型政府职能履行方式、完善公民参与、监督和制约的机制和程序、培育社会公民意识,提升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内生动力、建立服务型政府配套法律四个方面推进服务型政府的法制建设。

服务型政府;法制化;关系;途径

任何政府都具有两种基本属性,一是阶级性,二是社会性。政权巩固后统治阶级必须强调政府的社会属性,政府的形态也必须随之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政府法制化建设必须同步加强。

一、服务型政府与法制

服务型政府是相对于过去统治型政府和管理型政府而言的一种政府形态。它是指“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通过法定程序并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实现着服务职能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①受着法律的强力影响,并同整个法制一起推动一国福利的增长。

1、服务型政府必须依法定程序产生和授权。洛克曾经做出这样一种论证,认为法治的真正含义就是对一切政体下的权力都有所限制,这当然也包括政府权力。政府权力与生俱来就拥有至高性和扩张性,更需要对其进行限制,这也是政治文明发展的趋势。同时,服务型政府意味着为了满足公民和社会本位的要求,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授予其法定的权力,其产生和授权都必须体现公民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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