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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若干问题研究

2011-08-15李永杰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1年6期

李永杰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 哲学教研部,福建 福州 35000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若干问题研究

李永杰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 哲学教研部,福建 福州 35000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是一个新现象。它的合法性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它对于党的建设是一个挑战更是机遇,对于政治体制改革,对于社会和谐发展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强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的研究,很有价值和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合法性;党的建设;民主政治建设;社会和谐

公民社会在我国的发展壮大已经为众多学者所认可,公民社会理论的研究也已经成为我国学界的热点话题。但是,把公民社会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来研究的成果尚显不足,公民社会是市场经济的伴生物,只要有市场经济存在,就必然有公民社会存在,既然我们承认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那我们就应该承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而且,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也需要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这一重大现实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理论自觉,基于此,本文试图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的若干问题,以求教于方家。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的合法性

1、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上来看,公民社会是社会主义的应有之意。实际上,社会主义在最早的时候,其本意就是社会的主义,意即强调社会的重要性,这里的社会实际上就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公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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