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行政领域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公务员道德风险及其化解

2011-08-15孙皎皎李宁娟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11年2期

孙皎皎 李宁娟

(上海师范大学 上海 200234)

一、行政领域的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虽源于经济学领域,但却广泛存在于社会各种组织形式中,行政领域当然也不例外,而且存在着多级委托代理关系。

从国家权力归属的角度来看,委托代理关系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公民和权力机关之间的委托代理及权利机关和各级官僚执行组织之间的委托代理。

根据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学说,公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政府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因此政府必须代表其公民具体行使国家的各项权力,维护公民的利益。为了使国家的各项政策得到贯彻和落实,同时受限于中央政府的直接管理能力,各级官僚行政机构便应运而生。然而机构仅是载体和平台,只有各级机构的职能范围具体落实并形成各级公务员的职责,国家才能够正常运转,履行其职责。由此,自上而下建立起的层层委托代理的权利链便形成了。在这种多层委托代理关系中民众是公共权力的最终所有者,官员是公共权力的终极代理者。同时,他们所掌握的行政资源及其特有的主观能动性使得行政领域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形式上更为多样化。

二、公务员道德风险的含义、表现及危害

(一)公务员道德风险的含义

本文对于公务员道德风险的含义的界定借鉴其在经济学领域中“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的论述,认为,所谓公务员道德风险是指,公务员在履行其职能时,利用其拥有的行政权力,甚至以损害国家和公民的利益为代价,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行为的可能性。……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