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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法律伦理的价值追求

2011-08-15李艳磊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惩罚法律

李艳磊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0031)

道德和法律作为规范世界的两个维度,从道德与法律的作用机制来看:法律侧重于抑恶而道德则侧重于扬善;法律侧重于外在的他律作用,而道德则侧重于内在的自律作用;法律具有强制性,而道德则是靠舆论而产生的非强制性的约束,两者从不同的层面调节者社会关系。如果单纯地从一个维度着手就会发生调节失衡的状况,不可能使社会关系真正达到和谐的状态。因此,我们必须探求两者之外的第三种调节方式。

一、道德与法律的联系

关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横看中西、纵观古今,在思想领域内暂且没有确切一致的看法,从而致使该问题留给我们太多的探寻空间。

早期人类社会里两者是混而不分的。中国西周时期的“礼”在今天看来它多属于道德范畴,但是在当时它却具有法律的效力。如果谁违反了礼制,那就要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和制裁,可以看出这里的“礼”是以国家机器为后盾的刑法。到了后来,自春秋战国开始,“礼”的法律效力逐渐消退,变成了主要靠人的信念和自觉来维系的道德规范体系。所谓:“礼者禁于将然之前,刑者禁于已然之后”,是说通过道德教育来提高人们的道德自律能力,从而防止犯罪,而刑法则是对犯罪者的事后惩戒。此处所说的“礼”就是一种纯粹的道德规范。

在当今的学理界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道德与法律作为规范世界的两个集合体系,他们之间存在着交集的部分,也就是说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一部分相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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