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角度看商标在先权利——评“陆虎”商标争议案
2011-08-15马赛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1年5期
关键词:影响
马 赛
(浙江省贸易促进委员会,杭州 310006)
从历史角度看商标在先权利
——评“陆虎”商标争议案
马 赛
(浙江省贸易促进委员会,杭州 310006)
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与路华公司 (英国)“陆虎”商标争议案焦点是对《商标法》第31条如何理解适用的问题,因此,如何正确理解适用该条规定非常重要。《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与本案密切联系的关键词有:“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吉利公司在注册“陆虎”商标时,有否违反该条的规定,可以从这三个关键词的角度进行剖析:首先,吉利公司有否使用不正当手段?查看吉利公司12年前注册“陆虎”商标以来,其动机是为了自己使用,没有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如高价转让,索取赔偿等。从商标注册过程看,没有提供不真实资料、或者复制、伪造标识等。所以,吉利没有使用不正当手段注册该商标。其次,是否抢先注册?抢先注册不能一概而论,在商标制度实行注册原则的国家中,是鼓励先注册,因此,抢先注册,只有当它恶意抢注,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以不正当手段注册,才被视作违法行为而撤销。我们注意到,吉利公司在注册“陆虎”商标时,当时路华公司不存在在先权利。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一般以诉争商标申请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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