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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流转中的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

2011-08-15骆梅英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1年5期

骆梅英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杭州 310018)

林权流转中的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

骆梅英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杭州 310018)

文章梳理了林权流转的制度流变,解读林权改革与林权流转的根本在于解放林业生产力,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林业的规模化经营及林业资源的最优利用。对此,在配套法律体系的构建方面,应当将“市场 +私法”的模式作为林权流转的基础法制,厘清林权的物权属性,贯彻意思自治与合同自由原则,同时在私法建制的基础上,定位政府的角色并构建相应的监管机制,以培育林权市场、促进林业改革。

集体林权改革;林权流转;物权;政府规制

主持人:孔庆江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

森林既是重要的经济资源,又是重要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然而,囿于各种原因,我国林业发展道路并不顺畅。建国以来,虽历经土地改革、合作化、人民公社、“四固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林业“三定”等不同时期,“但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仍普遍存在,制约了林业的发展。”2008年,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颁布为标志,全国范围内掀起了新一轮集体林权改革的热潮。此次改革受到中央高度重视,范围空前、力度空前,以至被称为“第三次土改”。究其原因,在于经济高速发展而环境资源、生态安全日益紧张的社会大背景下,林业的价值更加突出,而当前林业现实状况与社会需要之间的差距愈发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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