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构建医疗纠纷诉前强制调解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2011-08-15向歆罗刚
中国医药科学 2011年12期
关键词:程序
向 歆 罗 刚
(1.泸州医学院法学系,四川泸州646000;2.泸州医学院科研处,四川泸州646000)
分析借鉴德、美、韩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司法实践后,笔者认为,我国若要构建有效的医疗纠纷诉前强制调解机制,需要突破调解组织的构建、调解程度的保障、诉前强制调解与诉讼的衔接等多方面的障碍。
1 诉前强制调解制度概述
调解是处理纠纷的一种有效机制,不但在中国数千年的司法实践中有着良好的传统,许多西方国家在解决民事纠纷时也倾向于采用这种民主、高效、公平的处理方式。所谓诉前调解,是指在纠纷发生后,进入民事诉讼程序之前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的调解。相较于其它纠纷解决方式,调解具有方便、高效、成本低等优势,可以有效地缓解诉讼压力,节约司法资源,是纠纷双方寻求共识以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
诉前强制调解并非简单的“强迫”,也不是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强制”,这仅仅只是调解程序启动的强制,即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必须要先经过调解程序,参与调解,才有可能进入诉讼程序。而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达成调解协议。即使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不会被剥夺。
诉前强制调解程序的确立,并非取代或排斥诉讼,而是在强制启动调解后中,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更为便捷的渠道,这实际上是扩大了司法利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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