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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

2011-08-15

种业导刊 2011年10期
关键词:生物农业生产

第一条 为加强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第三条 申请领取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

(二)生产的品种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三)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酶标仪、洗板机、凝胶成像系统各1台(套)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

(四)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

(五)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各3名以上;有专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人员1名以上;

(六)生产地点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批准的区域内,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七)符合棉花种子生产规程以及转基因棉花种子安全生产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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