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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火灾物证鉴定启动程序的思考

2011-08-15张华

水上消防 2011年2期
关键词:程序

□张华

火灾物证技术鉴定启动程序乃整个火灾物证鉴定之第一道程序,为后续鉴定程序得以顺利开展之前提,在整个物证鉴定程序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有关火灾物证鉴定启动程序的立法主要体现在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原《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公安部第37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火灾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如果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送交公安消防机构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部门进行。”2009年新修订的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公安部第108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与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

由此可见,此次修订,对于火灾物证鉴定启动程序并无任何实质性变革,公安消防机构掌握较大的鉴定决定权,而火灾当事人毫无任何启动火灾物证鉴定的权利。该项立法粗陋,程序规定不够具体,存有较大弊端。一方面,对公安消防机构而言,其拥有完全的自主决定鉴定权,权力行使随意性较大,缺乏有效规范与制约,当代消防执法理念是依法执法、为民执法,而公安消防机构拥有较大自主决定鉴定权,忽视了火灾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保障,这不符合当代消防执法理念。另一方面,对火灾当事人而言,当事人未被赋予启动火灾物证鉴定的权利,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信服度也难以得到提升,不服则引发申请复议与消防行政诉讼案件的增多,导致成本的加大与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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