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林政执法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2011-08-15高俊波张晓清
绿色科技 2011年12期
高俊波,张晓清
(吉林省永吉县林业局,吉林 永吉 132100)
1 林政执法现状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林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特别是在经济发展落后的内陆山区,林业作为一种产业已成了人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重要途径,但由此而引发的各类林业案件也日趋增多,林政执法的任务越来越繁重。
1.1 林政执法主体资格变动较大
1981年以前,国家法律对林政执法主体资格没有明确的规定,管理局各林业局及所属林场工段,均行使林政执法权力,对发生的毁林问题都可裁决处罚。1981年后,森林公安机关和资源林政部门相继组建,林区各级林业经营单位不再直接进行林业行政执法,而改由森林公安机关和资源林政部门及护林员承担林政执法工作职能。
1984年,《森林法》颁布实施。《森林法》第8条对林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法律界定。企业性质的林业单位,不具有林业行政执法法律授权主体资格[1]。管理局、林业局及其所属的森林公安机关和资源林政、森林防火等部门,经省林业厅委托授权,行使林政执法权。使用的法律文书,一律加盖省林业厅印章。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省林业厅负责承担。
1.2 林政案件查处机关单一化趋势明显
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森林公安机关只能查处森林法第39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案件,不具有林政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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