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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副职领导人离任是“接受辞职”还是“免职”?

2011-08-15唐宇荧,闫旭辉,刘家华等

浙江人大 2011年11期
关键词:人事

政府副职领导人离任是“接受辞职”还是“免职”?

从目前媒体报道看,各地对政府副职领导人离任,一般采用由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的方式,也有的采用“免职”方式。有人认为,“接受辞职”或“免职”都有其法律依据,但不能一概而论,要按照“谁选举(任命)谁罢免(免职)”的人事任免原则,凡由人代会选举的离任时应接受其辞职,凡由常委会任命的应免职,以体现选举罢免权(任免权)的一致性。

政府副职离任应依法区别对待

金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唐宇荧

笔者认为,政府副职离任采用何种方式,应根据其依法产生的不同形式区别对待。

首先,这符合职权法定原则。在地方组织法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对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罢免和辞职有明确规定,但并没有有关免职的规定。第三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对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权有明确规定,有关法律释义将其细分为任命权、通过人选权、免职权、撤职权和接受辞职权。其中免职权是指,凡经常委会任命的人员都可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免职,并不涉及大会选举的人员;接受辞职权是指在大会闭会期间,可接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在闭会期间,由大会选举产生因某种原因需离任而不愿辞职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具有撤职权。所以,依据职权法定原则,政府副职离任除特殊情况下采用罢免和撤职外,一般采用两种方式进行:即由人代会选举产生的采用“接受辞职”,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采用“免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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