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缓刑的背后交易
——评析枉法裁判、单位受贿之违纪构成
2011-08-15■赵炜
支部建设 2011年6期
■赵 炜
改判缓刑的背后交易
——评析枉法裁判、单位受贿之违纪构成
■赵 炜
案例简介:
2003年12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闫某、宋某犯诈骗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后两位被告人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1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办案人员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合适,应维持原判。就在此时,两位上诉人的亲属通过他人向该刑二庭庭长陈某提出,如能改判缓刑,愿各交5万元罚金。陈某将此情况向院长刘某作了汇报。后经刘某与副院长姚某及陈某三人商量后决定:让两位上诉人的亲属交纳10万元后即改判缓刑,将10万元给区法院1万元,给刑二庭1万元,其余8万元交给院财务处。同年1月20日,刘某主持召开院党组会议时提出,刑二庭有个上诉案,涉及罚款8万元,目前我院春节福利无法落实,大家讨论一下怎么处理。其他党组成员表示同意将这8万元留作干警福利和院内集体活动开支。1月21日,两位上诉人的亲属向刑二庭交了罚金10万元,而刑二庭只给其出具了两张罚金5000元的收据。1月23日,市中院经审判决定撤销原判,重新判处上诉人闫某、宋某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各处罚金5000元。2004年春节,市中院将该8万元用于本院干警福利开支。
问: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身为人民法院院长,明知被告人闫某、宋某犯诈骗罪,一审法院判处二人有期徒刑是符合法律制定的,应当维持原判,却违背事实和法律,故意改判为缓期执行,明显属于重罪轻判,应以枉法裁判定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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