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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人肉搜索”的特点和效用

2011-08-15刘冬梅

黑龙江史志 2011年3期
关键词:人肉搜索王菲网民

刘冬梅

(湖南工业大学档案馆 湖南 株洲 412008)

试论网络“人肉搜索”的特点和效用

刘冬梅

(湖南工业大学档案馆 湖南 株洲 412008)

“人肉搜索”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它具有主体的隐匿性、范围的广泛性、传播的快速性、效果的累积性的特点。作为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它有着打击违反犯罪行为、监督政府官员行为、强化道德压力、为人排忧解难的正面效用,但同时可能不当泄密当事人个人档案信息,侵犯当事人隐私权、名誉权,还有可能演变成“网络暴力”。

网络;人肉搜索;特点;效用

时下,网络正“演绎”着这句话:“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网络真是个神奇的世界,许多东西在这里都呈现出鲜明的两面性:是与非,黑与白,对与错,成与败……相互对峙,各有利弊。如果有一天,你突然被不计其数的网民认识、追踪,即便你从不上网,你的姓名、电话、住址、学校或工作单位甚至你家人的诸多隐私细节也会被陌生人知晓。遇到这种情况,你可能被“人肉搜索”了。

所以,人们说,有了网络,我们就像串在一根根线上的鱼,这条线可以无限长,也可以无限短,一旦有人将某根线狂拉起来,咱就立马离开水面,成了暴露在阳光下鳞光闪闪的鱼儿。这样的场景在钓鱼人看来是美丽而惬意的。对鱼儿本身来讲,场面悲壮,鱼儿悲伤。“人肉搜索”究竟是天使还是魔鬼?

一、“人肉搜索”现象及其特点

什么是“人肉搜索”?综合网上广为传播的多种说法,所谓“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广聚五湖四海的网友力量,由人工参与解答而非搜索引擎通过机器自动算法获得结果的搜索机制。其狭义定义是专指以网络为平台,以网民为资源,逐渐获取某个人或某些人的信息,然后整理分析这些信息,最后找出这个人或这些人并确认其个人信息的过程。

为了对“人肉搜索”有较为直观的认识,以下列举若干在中国网民中产生了较大影响的“人肉搜索”事件:

1.“陈自瑶事件”:2001年,有网民在猫扑网贴出一张美女照片,并声称该女子是自己的女朋友。可是,立时就有明眼人指出,此照片女主人的真实身份是微软公司的女代言人陈自瑶,并贴出了她的大部分个人资料。从此,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被人称为“人肉搜索”的互联网搜索行动诞生了。

2.“虐猫事件”:2006年2月28日,网民“碎玻璃渣子”在网上公布一组虐猫视频截图:一名时髦女子穿着漂亮的高跟鞋踩踏一只小猫,直至将其脑袋踩爆。此图片迅速引起网民愤怒并启动“人肉搜索”,发现虐猫拍摄地点是黑龙江省萝北县名山镇名山岛公园,虐猫女子是该县人民医院的护士王某。

3.“王菲事件”:2007年12月29日,北京女白领姜岩跳楼身亡。她生前写下的、后来广为人知的“死亡博客”中,将原因归咎为丈夫王菲的不忠,并贴出了丈夫和第三者的照片。网友展开“人肉搜索”,将王菲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公诸网络。王菲在网上被通缉、追杀,并不断收到恐吓邮件;其工作单位也因被骚扰而将王菲辞退。

4.“保罗国际事件”:2008年3月29日,两名女大学生在郑州保罗国际店里剪发后,被要价1.2万元。新闻在网络上发布后,网友启动“人肉搜索”,公布出保罗国际的注册信息、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以及汽车牌照等,进而发展为到店门口聚集并打出标语等。正是在这一年,“人肉搜索”开始成为流行词汇。

通过对各种“人肉搜索”现象的分析,可以将其特点概括如下:

一是主体的隐匿性。“人肉搜索”的主体,即提问者和答问者,一般是以网名的形式出现的,其真实姓名、真实身份往往被隐藏起来。虽然也有以真实姓名或真实身份参与的主体,但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人肉搜索”的主体更倾向于以虚拟的网名形式参与“人肉搜索”。

二是范围的广泛性。“人肉搜索”可以涉及人们生活中的各种问题,被“人肉搜索”的对象,可以是违法犯罪的人、缺德的人,也可以是善行昭著的人。总之,通过现实生活中的各种手段难以具体了解或受条件限制而无法了解的人,借助于网络,依靠广大网民的力量,往往可以获得对其各方面情况的掌握。

三是传播的快速性。“人肉搜索”中展示的对象的各种信息,由于被及时传播到网上,从而很快就受到众多网民的共同关注,其传播速度远非常规传播所能比及。某地某人所做之事,几天甚至数小时之内,就可能传遍整个网络,变得人人皆知。

四是效果的累积性。“人肉搜索”传播的不仅是某人所做某事及该人的各种信息,而且还伴随着网民对该人及该人所做之事的褒贬,褒贬的效果随着传播面的扩展而逐渐增加,从而其效果也逐步递增。随着效果的累积,网民的情绪也可能趋于激烈甚至走向极端。

“人肉搜索”的上述特点,使得其所产生的作用或实现的功能要远远超过现实生活中的类似行为。因此,我们有必要分析“人肉搜索”的正面效应与负面影响,并依据其特点寻求相应的控制途径。

二、“人肉搜索”的正面效用

从以上实例可以看到,“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体现,网民将涉嫌违法、违纪或者道德上存在严重问题的人或事件以及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由网民们自行评判,如果行使得当,确有利于社会的进步,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人肉搜索”不仅可以在最短时间内揭露一些事件背后的真相,维护社会道德秩序,还可延伸到网络无法触及的地方,拓宽了人们获取知识的途径,充分发动了人际网络的力量,将互联网“互助、分享”的精神发扬光大。

从目前“人肉搜索”的使用情况来看,其积极作用可大致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1.打击违反犯罪行为。2008年10月末,一段视频出现在网上,一个不知名的官员在一家酒楼试图将一个小女孩拖入洗手间,后与女孩家人对峙。视频激怒了网民,他们发动人肉搜索。这些调查包括使用数据库、照片分析、社交网站及利用黑客行为进入私人账户。很短时间内,这名官员被确认为深圳海事局党组书记林嘉祥,此后林被免职。

由于“人肉搜索”可以引起全国各地网民的注意,并有可能获得用常规手段难以获得的信息,因此,借助于“人肉搜索”,可以形成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强大威慑,也有利于破案。

2.监督政府官员行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开会时抽“天价烟”的照片被网友上传至各大论坛,立刻被网友“人肉搜索”,并被公布于众。在众网友的调查下,周久耕的事件被推上了舆论监督的风口浪尖。网上针对“天价烟”事件的跟帖在两三天内达到7万余条,可见公众对该事件的关注度在持续升温。网友称,周久耕抽的“九五之尊”香烟每条售价1500元至1800元,其戴的手表价值约10万余元。2008年年底,周久耕因擅自对媒体发表不当言论产生不良影响,以及用公款购买高档香烟的奢侈消费行为,被江宁区免去房产管理局局长职务。

《检察日报》记者认为:“网络反腐的快速、便捷给公众留下了深刻印象,这的确是传统的上访、书信等方式无法比拟的。”举报和揭露腐败行为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然而,现有的制度通道却常常让举报者身陷尴尬境地,甚至面临人身伤害风险。而“人肉搜索”的工具作用则使广大民众越来越多的参与到反腐败、反社会丑恶现象的行列中来,并迅速得到官方回应,为热点事件的快速和公开查处增添了活力与动力。

3.强化道德压力。2008年5月21日,汶川地震全国哀悼日的第三天,山河同悲,举国默哀。就在这样一个肃穆沉重的日子里,一段辱骂灾区人民的视频出现在视频网YOUTUBE上,在瞬间点燃了亿万同胞的熊熊怒火。在这段视频中,一名身着彩条衫的年轻女子脚跷在桌子上,一副满不在乎的样子,用不雅的语言辱骂灾区人民长达近5分钟,而原因只是因为哀悼日让她3天玩不了劲舞团网络游戏。愤怒的网民立刻进行“人肉搜索”,数小时内,便查出该女子的姓名、年龄,其家庭住址、身份证号、其父母亲属的信息均被公之于众。据来自沈阳方面的消息称,该女子的视频在网上引起网民愤怒后,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区分局根据网上提供的该女子的信息资料,于21日中午1时左右,在苏家屯区如意网吧将其抓获。

“人肉搜索”所激发的众怒,对于有不道德行为的人无疑是一种巨大的压力。如此巨大的道德压力,是常规道德舆论所难以形成的。

4.为人排忧解难。“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由于通信、交通的大面积中断,失散的人们难以知道自己亲人的生死及下落,灾区犹如一片信息“孤岛”。尽管有关政府部门、医院、报纸、网站都在以不同的形式,发布着遇难者或幸存者的信息,但这些杂乱的信息即使用常规的搜索引擎也难以有效查询。此时,谷歌的技术人员率先制作出了专门用于寻找亲人的“人肉搜索”引擎。该寻亲搜索平台在短期内收集了大量的急救医院和震区安置点的消息,让急切寻找亲人的网友搜索。因为大部分消息都是以纸质形式发布的,都是凭热心网友通过手机、相机等工具拍下图片传到网站,再由网站技术人员手工录入,这也凸现了该引擎的“人肉搜索”性质。据悉,截至2008年5月21日,谷歌中国的这个平台已经收录了344个网站的147473个网页,以及80家医院的38284条记录。

可见,“人肉搜索”不仅可以用来惩罚坏人、恶人,还可以用来扬善、帮助平民百姓。

三、“人肉搜索”的负面效用

随着“人肉搜索”的概念越炒越热,相关事件和由此引发的舆论喧嚣也不断升级。这个曾经作为“惩恶之剑”的搜索方式在网民集体无意识的驱动下逐渐显露“双刃”本色。一些穷追不舍的网民以道德守护者、审判者的姿态,借助“人海战术”的方式对被锁定的目标个体进行人格讨伐与身份示众,所向披靡,善者恶者,不分青红皂白一律斩下,越来越多的人在“人肉搜索”面前束手无策任人宰割。

“人肉搜索”的对象林林总总,其中最具争议的还是对人的搜索。来自五湖四海、成千上万个人通过不同途径从不同角度对同一个人进行搜索挖掘,很快就能掌握这个人的所有信息。“网络侦探”在寻找事实真相的同时,往往“暴露”当事人的照片、身份证号码等个人隐私。

在这方面,“人肉搜索”涉及的最大问题,是可能侵犯当事人隐私权。“王菲事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在该案中,被告律师认为,相关网站公布的信息,是在网络上已经可以被搜索到的信息,因此不能认为是“隐私”,但原告律师并不认同,因为在“人肉搜索”中,一些网民将网下的当事人个人档案信息传至网上。原告律师认为,首先,当事人的手机号码、住址、身份证号等个人基本信息,只要是当事人不愿意在大范围内公开的,都算“隐私”。但对这些信息,如果当事人自愿或他人得到当事人许可而公布在网上,任何人都能搜到,那就不能算“隐私”。不过,要是通过相应的授权才能查看,或者要通过特殊技术才能获取的,也算侵犯“隐私”。其次,网民将他人个人信息公布在网上,应该视为侵犯个人隐私,而其他网民或网站明知或应当知道这些个人信息非自愿公布,而是他人恶意公布或转载,也应视为侵犯隐私。

“人肉搜索”不仅有侵犯隐私的可能性,而且还很有可能演变成“网络暴力”。仍以“人肉搜索第一案”为例。该案又被称为“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王菲事件”在网上付诸“人肉搜索”后,王菲和他家人及第三者的一切资料都被网友扒了出来,有网友聚集在王菲的单位门口要找他“算账”,有人给他写了“大字报”,也有人打电话说找了杀手要他的命,甚至他父母家也被涂上了谩骂性质的标语。他丢了工作,找工作屡遭拒绝,整天呆在父母家不敢出门,他是网络暴力的受害者。王菲最终不堪其扰,将相关网友及网站告上法庭,在这一过程中,还伴随着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议论,以及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的侵扰。

有人认为,就这个事件来看,从心理上来说是能理解的,他的爱人跳楼自杀了,可能会引起公愤,会对他产生一种强烈的追究意识。但是如果放到现实生活中,没有任何人有权利未经许可对其进行骚扰。王菲的隐私和名誉权不仅受到侵犯,而且很明显的带有网络暴力性质,甚至可被称作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这种暴政是极其不正常的,因为我们在攻击他的时候,了解他的一切个人信息,可他却连这些攻击他的人是谁都不知道。如果没有法律对这种行为进行约束,网络暴力不仅会恶化网络环境,而且会严重影响到人的正常生活,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四、结语

综上所述,网络“人肉搜索”一方面充分发挥了网络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的优势,将现实社会中涉嫌违法违纪或不道德的人和事公开曝光,有利于公民行使监督权和批评权;但问题的另一面是,众多网民原本善意的维持道德公正的行为一旦失控,在越来越强烈的情绪纷争之中容易走向极端,充满着义愤情绪的道德审判对现实生活中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造成了损害,极大地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应当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对其进行必要的控制,既发挥它无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又避免它带来的不利和负面影响,如此,网络“人肉搜索”才能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1]杨涛.网络“人肉搜索第一案”中的权利博弈与平衡[ZB/OL].http://cnci.gov.cn/news/media/200885/news_17404.htm,2009-5-20.

[2]梁江涛.徐州“人肉搜索”禁令何以被误读[ZB/OL].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41816,2009-5-20.

[3]杨涛.评判人肉搜索暴力与否三个标准[ZB/OL].http://www.17tech.com/news/2008080486381.shtml,2009-5-19.

本文为湖南省2010年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高校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创新研究》阶段性成果。

刘冬梅(1971—),女,湖南攸县人,湖南工业大学档案馆馆员,从事人事档案管理和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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