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志机构应当给力履行“用志”这一法定职责
2011-08-15陈肇胜
黑龙江史志 2011年18期
关键词:服务
陈肇胜
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各级方志机构的五项职责,其中第三项为“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第五项为“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这两项明确昭示,方志机构既是修志责任人,也是用志责任人,应当像给力履行修志编鉴职责一样,给力履行“用志”这一法定职责,切实做到修用并重、修用并举。朱佳木同志2006年7月在山西晋城市志办调研时就说过:“现在《条例》已经明确规定,志书的开发利用也是我们的职责,这决定了我们更要重视读志用志工作。”
一、“用志”既是履行法定职责又是方志事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当今,传统纸质志书面临诸多挑战,试举于下:1.地位竞争性的挑战。古代,直至清末民初,在地情资料领域中,传统志书占据着垄断地位。如今已时过境迁,面临多种形式地情资料的竞争,垄断地位早已不复存在。试问当今的市长、县长们,他们当中有几个人像古代地方官那样,上任尹始就如饥似渴地查阅一方志书?2.资料时效性的挑战。古代经济社会发展缓慢,当时人们对志书资料的时效性并无多大要求,如今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从决策者、管理者到普通百姓,对各类资料时效性的要求都很苛刻,这对20年后才姗姗来迟的传统纸质志书而言,又是一个难以应对的挑战。3.使用便捷性的挑战。这个挑战也是严峻的。如今,人们只要有一台电脑或一部具备相应功能的手机,就可以不走一步不花一文,方便而又快捷地获取所需的地情资料,而且可以随意下载、复制、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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