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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16元被判10年重不重

2011-08-15

共产党员(辽宁) 2011年2期
关键词:赵某入户漏水

2010年8月,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工作的阳某寄居在长沙金碧文华小区的朋友家。当年8月19日,阳某跟踪小区的赵某,冒充物业人员,以查房屋漏水为由,进入了房间。在房内赵某说自家卫生间没有漏水,提议到楼下查看。阳某随即用手捂住赵某嘴巴,持刀威胁,抢走赵某16元后逃离。

在法庭上,阳某说去抢劫是不想向家里要钱,所以才误入歧途的。检察官认为阳某涉嫌抢劫罪,因是入户抢劫,建议法院判处10年2个月。听到检察官的建议,前来旁听的市民张大嘴巴,瞪大了眼,“不会判这么重吧?”最终,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宣判阳某抢劫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

“太重了”、“只抢这么一点,教育一下算了”……听着判决,居民纷纷表示不解,说希望给这个孩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于居民的这种“同情”,法官解释说,阳某所犯的是入户抢劫,根据刑法是要重判的,量刑起点就是10年。不管是抢了1元,或是16元,还是更多。法官还说,除了入户抢劫属于加重处罚的情形外,还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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