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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过程中常见问题的分析

2011-08-15徐学廷

药学研究 2011年9期
关键词:处方药药店药师

徐学廷

(利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 利津 257400)

随着«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药店的经营逐步走向规范化,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来,部分药店负责人的思想意识发生改变,认为开药店挣钱太少,对药店的经营不再注重规范,久而久之便会出现一些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现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意识淡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基于此,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执法人员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涉药人员知识培训班,从参会人员可以看出,参加人员有的是药店负责人,有的是一般经营人员,还有的是负责人家属;培训过程中,有的始终不离开会场,仔细听、认真记,而有的虽不离开会场,但却敷衍了事,交头接耳,玩弄手机信息,更有甚者,在签到本上签上名字就匆匆离开,完全忽视了举办药品法律法规培训班的重要性.

以上问题的出现依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2 索证意识差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现实情况是,部分药店负责人并不十分重视索证的意义,认为只要是大厂子生产的药品就不会有质量问题,至于相关资质是否齐全无关紧要,还有部分药店负责人虽然当时索取了有关资质,但疏于保存;尚有少量药店负责人自己有一定的索证意识,但由于缺乏对本店其他经营人员管理,导致他人在药品验收时不去关注索证索票问题.

以上现象依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借宣传促销药品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药品销售有固定的场所,必须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的地点范围内销售,处于偏僻乡村的个别药店,认为食品药品监管人员一般情况下到不了那里,处于存在侥幸心理的状态,对药品的销售环节、销售过程随心所欲,从医药公司、某些资质齐全的药品批发企业购买药品后,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不在自己药店销售.

针对以上问题,药品执法人员应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 2~5倍罚款.

4 超范围经营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通过现场检查发现,绝大部分药店存在超范围经营现象,如消毒产品、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未标示文号产品等,其中最突出的是保健食品和消毒产品.7月 18日,«中国食品药品监管信息网»上刊登了一则«药房 药品、食品同售 引关注».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我局曾于今年 4月份成功举办过多次保健食品经营知识培训班,要求他们规范进货、规范保存和规范经营,据了解,现在仍有个别药店我行我素,存在着超范围经营现象.

由此,县药品执法人员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保健食品等非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保健食品等非药品货值金额 2~5倍罚款.

5 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目前,药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已演变成一个较为重要的问题.前一段时间,«健康导报»曾对某地药店不按处方销售处方药一事进行了报道,此事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我局对积极开展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监督检查工作极为重视,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予以落实.

出现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应依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药店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6 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要想查证这个问题,必须做到,进入某药店后,首先查看上墙的执业药师基本情况一览表,看一看该店共有几名执业药师,再看该店正在营业的人员是否是执业药师,通过购买一种或几种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过程仔细观察,若营业人员不是药师本人,药店是否挂牌告知,看他(她)是否卖给你药品.7月 21日,«中国食品药品监管信息网»发布了«对住店药师 擅离职守者 说 不 »一文.

假如该药店违反规定,应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7 药品储存不符合要求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的药品,药品经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储存.最近在药品抽验中发现,部分药品经营企业缺少必要的低温、冷藏设施,环境温度过高,如阴凉干燥温度要求不高于20℃,夏季必须开空调,冷藏温度要求不高于 10℃,夏季必须有冰箱等,而完全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企业还占不到一半.7月 21日«中国医药报»刊发了一则«和静下架 302批未达储存温度药品»,引起人们巨大反响.

此类情况也属违法违规行为,同样也应执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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