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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探微

2011-08-15崔建远

江淮论坛 2011年6期

崔建远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4)

合同解除探微

崔建远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4)

我国现行法上的合同解除制度具有特色,单务合同应为解除的对象。对于当事人双方变更或排除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约定,应当依据合同解除制度的目的及功能、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考量个案案情,综合多项因素进行判断,然后得出结论,更为现实,更为允当。解除权行使的方式可有诉讼上和诉讼外两种。解除权的行使未采诉讼方式,但纠纷案件由裁判机构处理的场合,合同解除效力照样发生,且自解除通知到达相对人处时开始。

合同解除;单务合同;解除对象;解除权行使;诉讼方式;诉讼外方式;解除效力

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笔者撰写过法学硕士学位论文《论我国的合同解除》[1],先后发表过数篇论文,提出意见。随着时间的推移,实务的发展,研究的深化,又有新想法产生,兹整理成本文,求教于大家。

一、单务合同是解除的对象

单务合同是否作为解除的对象,《法国民法典》(第1184条)、《德国民法典》(新债法第323条、第324条)、《瑞士债法典》(第107条、第109条)都持否定态度,日本民法没有明确规定,判例承认法定解除适用于单务合同(1),但学说对此持有异议,现今的有力说亦然。(2)在中国,郭明瑞教授和韩世远教授都赞同法定解除仅对于双务合同具有意义。(3)笔者则主张中国现行法上的合同解除制度对于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均有其适用,理由如下:

1.应当看到,中国现行法上的合同解除,不限于违约解除,也包括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解除,还有不以违约作为解除权产生条件的约定解除,以及协议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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