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困境与完善——从民事诉讼角度分析
2011-08-15郑忠林
西部 2011年14期
关键词:制度
文/ 郑忠林
一、诉讼调解的定义及其主要特征
调解制度是指经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中国当代的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政权的调解制度,它已形成了一个调解体系,主要的有以下四大类:人民调解、法院调解、仲裁调解和行政调解。
(一)诉讼调解的定义及其原则
诉讼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由审判人员主持,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等争议进行调解,促成他们平等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诉讼调解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我国诉讼调解制度主要有下面几个原则:自愿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合法原则和心理平衡原则。
(二)诉讼调解的主要特征
首先,调解的正当性来源于当事人的自愿,而判决的正当性则来源于国家严格的法律规范性;其次,调解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正当性基础,要求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处分权利和义务,并不以事实清楚、分清责任为基础;再次,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对已调解的部分再生争执,即不得上诉,也不得再提起诉讼;最后,调解的期限比较宽,我国《民事诉讼法》只有在第九条中规定了: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二、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困境
诉讼调解制度在我国现代法治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它的形成和演进过程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诉讼乃至整个中国法制建设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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