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应用困境与对策
2011-08-10刘永泽
当代财经 2011年8期
刘永泽,马 妍
(东北财经大学 中国内部控制研究中心,辽宁 大连 116025)
金融危机使我们认识到,公允价值尚不完美,但改进公允价值并不应否定其科学内涵,而是应当建立一个更加有效的机制。2011年是我国会计准则在国际趋同方面的关键时期,①但是我国目前面临着作为新兴和转型经济国家,能否和如何实现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持续趋同中的许多疑虑和重大挑战。[1]在此背景下,本文以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为视角,探讨我国非金融工具类准则的公允价值应用问题。
一、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应用困境
出于对我国国情和与国际接轨需求的双重考虑,《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简称CAS3)允许企业有条件地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CAS3实施已四年有余,其效果如何呢?经笔者分析,②2007年,在沪深两市1570家上市公司中,存在投资性房地产的企业有630家之多,仅有18家公司③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占比不足3%。2008年,在690家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的上市公司中,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公司只新增了金融街、昆百大A、金宇车城以及泛海建设。而2009年,只有中航地产1家于年初公告开始采用公允价值模式。2010年,截止笔者发稿日,仅新增了海南航空、世茂股份、ST天龙和金隅股份4家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因此,CAS3实施四年以来,全国总共只有27家上市公司采用了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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