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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估算方法下小流域生态补偿标准探析1)——以安徽秋浦河为例

2011-08-09张乐勤

东北林业大学学报 2011年10期
关键词:意愿流域补偿

张乐勤

(池州学院,池州,247000)

生态补偿(Ecological compensation)以保护生态系统及协调人与自然和谐关系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市场、政策等手段为辅,调节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1-2]。

生态补偿涉及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流域水环境4个重点领域[3]。流域生态补偿可分为二类,一类是上游居民保护植被,牺牲了发展机会,而处于下游居民受益,表现为下游受益方对保护方的补偿,为流域生态资源保护型。另一类是上游发展经济排污等对下游造成损害,表现为上游侵害方对下游受损方的补偿,为生态环境污染损失型[4]。

生态补偿标准是生态补偿研究核心[1,4-8]。环境经济学[9]的外部性理论认为:当外部边际成本等于外部收益时可达到环境效益最大化,流域生态最佳补偿额是外部经济性行为的全部,即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差额。因此,流域上游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可作为补偿标准的上限[5],国内外对此已基本达成共识[1]。补偿下限国外大多赞同补偿机会成本的观点[1]。例如,由世界银行发起,旨在改善流域水环境服务功能在哥斯达黎加、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墨西哥等拉丁美洲国家开展的环境服务支付(Payments for Environmental Services,PES)项目[10],日本、美国在部分流域实施了具有生态补偿性质的流域管理计划等。国内多数学者赞同以机会成本作为补偿下限的观点[1,11],但对机会成本的内涵与外延有不同认识。毛显强[12]主张补偿产权主体环境经济行为的机会成本;任勇[13]等认为,机会成本应包括生态建设和保护的额外成本和发展机会成本的损失。额外成本是指被补偿主体为了完成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对所有(地区)人规定的基本责任以外的要求而投入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是指被补偿地区为了保护环境限制了一些污染和破坏生态的产业发展等经济活动而带来的损失。郑海霞等[8]认为,机会成本包括林木直接产生的经济效益、林业生态保护投入、退耕还林损失、发展权限制的损失等。从补偿实践看,熊鹰等[14]、章锦河等[15]以农户直接损失作为补偿下限,郑海霞等[8]从金华江上游供给成本、下游需求费用、最大支付意愿、水资源的市场价格4方面剖析了该流域生态服务补偿的标准,俞海等[16]对流域生态补偿、蔡邦成等[17]对水源地保护区生态建设工程补偿都考虑了机会成本。

归纳起来看,国内外以机会成本作为流域生态补偿下限、生态服务价值作为补偿上限已基本达成共识。笔者看来,已有的补偿实践存在补偿标准偏低,未考虑到受补者的受补意愿、补偿者的支付能力与支付意愿,也未考虑到区域差异。因而,不能真实反映提供服务者的实际成本,达不到协调生态服务提供者与生态服务补偿者的相关利益关系的目的。笔者以安徽省南部长江三大支流之一的秋浦河为例,采用模型研究、文献研究、调查研究、对比研究等方法,估算出不同计算方法下的生态补偿标准,通过比较分析,提出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生态补偿标准,可为政府部门构建秋浦河生态补偿机制与实践提供科学依据,也可为我国小流域生态补偿标准的确立提供借鉴。

1 秋浦河流域概况

秋浦河为皖南山区长江三大一级支流之一,是我国小流域河流的典型代表,位于安徽省西南部池州市境内,跨东经117°15'~117°45',北纬 30°00'~30°40',其发源于皖南石台、祁门、东至三县交界的仙寓山北麓,呈东北向,全长145.3 km,流域总面积2 828 km2,上游主体在池州市石台县境内,下游在贵池区境内(如图1)。

图1 秋浦河流域区位分布

秋浦河流域上下游自然地理要素存在较大差异(如表1)。2009年,石台县人口总数为109 237人(农业人口87 858人,城镇人口21 379人),GDP总量为109 072万元,人均GDP为9 984元,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为9 837元,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为2 822元[18],经济结构以农业、旅游业为主,具有明显生态优势,享有“中国原生态最美山乡”之美誉。贵池区人口总数为658 120人(农业人口517 193人,城镇人口140 927人),GDP总量为1 121 841万元,人均GDP为17 046元,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为14 200元,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为5 321元[18],经济结构以工业、农业为主,石台县、贵池区经济社会条件差异也非常明显,整体具有“逆地理梯度”特点。

秋浦河上游石台县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为下游贵池区沿岸居民的生产和生活提供了良好的生态系统服务(如享受水质清澈、降低洪涝灾害发生频率),属环境外部性行为,是典型的生态资源保护类型。研究秋浦河流域生态补偿标准可为我国其它小流域生态补偿标准的确立提供借鉴。

2 研究方法

确定流域生态资源保护类型生态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主要有: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法、机会成本法、水资源市场价格法、意愿调查法(条件价值法,CVM)[1]。

2.1 生态服务价值法

生态服务价值法是基于上游为下游提供生态服务来确定补偿标准。森林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国内外有多种方法,国外以Costanzat等[19]方法、千年生态系统评估(Millennium ecosystem assessment,MA)[20]最著 名。近 年来,Serken[21]、Troy、Wilson[22]等利用GIS技术将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评估方法和领域在继续扩大,使生态系统评估方法更为合理、有效、实用。国内谢高地等[23]基于问卷调查方式创建了“当量因子法”,余新晓等[24]在总结Costanza等人基础上,提出了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的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局发布了“LY/T1721—2008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规范[25](以下简称为LY/T1721—2008评估规范)”等。

表1 秋浦河流域石台县、贵池区自然理要素比较

不同森林生态系统评估方法各有侧重,如旅行费用法侧重于森林游憩,碳税法侧重于固碳,影子工程法侧重于水源涵养等。LY/T1721—2008评估规范,由中国林业科学院基于其所属森林生态站长期定位连续观测数据及森林资源清查数据的基础上所创立,该方法选取的指标类型及采用的参数客观、细致,适合区域森林生态系统价值评估。王兵等[26]使用该方法对江西省森林生态系统的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进行过评估,其成果被引用频次较高。中国森林生态服务评估项目组[27]使用该方法评估出我国2009年森林生态系统生态服务价值为100147.61亿元,社会对此高度关注,说明该方法理论与现实意义大。笔者对秋浦河上游生态服务价值评估采用这一方法。采用公式:

式中:P生为生态服务价值(元/hm2·a);P单生为单位面积生态服务价值(元/a);A为森林面积(hm2)。P单生=8.04万元/hm2(池州森林及湿地生态系统生态服务价值评估项目组,池州市林业局,2011),A=111 000 hm2[18]。

2.2 水资源市场价格法

采用郑海霞[8,28]计算方法,

式中:P水为2009年秋浦河下游补偿支付的数额;Q为2009年秋浦河水量,为119 700万 m3[18];Pr为水资源费的市场价格,池州为0.04元/m3;C为判断函数,当上游供水水质优于Ⅲ类水体时,C=1,否则C=0[28]。根据池州市环境监测站对下游双丰断面水质监测结果,2006年至今,一直为Ⅱ类水体(如表2),故 C取1。

表2 秋浦河双丰断面水质监测结果

2.3 机会成本法

2.3.1 林木直接经济效益成本

采用李文华等[2]计算方法(如表3)。秋浦河上游石台县2009 年面积为 111 000 hm2[18],其中新造林为 501 hm2[18]。

表3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 元·hm-2·a-1

2.3.2 林业生态保护投入

根据石台林政信息简报,2009年石台县接受的国内外林业建设投入总资金为2 700万(石台林政信息简报,池州市林业局,2009)。

2.3.3 发展权限制的损失

采用郑海霞[8,28]计算方法,计算公式为:

式中:P限为2009年石台县因保护生态发展权限制的损失。

2.4 意愿调查法

采用郑海霞[8,28]计算方法,计算公式为:

式中:P意为根据个人调查最大支付意愿估算的补偿标准;Wtp为调查对象最大支付意愿;P为人口数量。Wtp可采用黄丽君等[29]的数学期望公式获得:

式中:Ai为支付数额;Pi为第i受访者人数。2011年3月12、13日,2010年安徽省教育厅重点研究课题组,深入到秋浦河下游贵池区的殷汇镇、池州市区,就公众的环保意识、对秋浦河流域生态补偿的认知、最大支付意愿进行了随机调查,调查采用开放问卷形式,问卷共设计15题,环保意识、生态补偿认知、支付意愿各5题(见附件)。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60份,收回55份,回收率为91.67%,结果如表4。根据表4及公式(5)可得 Wtp为85.45元/a,再由公式(4)可计算 P意。

3 结果与分析

基于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水资源市场价格、机会成本、意愿调查4种计算方法,秋浦河生态补偿标准结果如表5。

表4 秋浦河下游居民最大支付意愿调查结果

上述4种不同计算方法得出的补偿标准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秋浦河上游供给服务所得的补偿标准,包括基于生态服务价值的补偿标准与基于机会成本法的补偿标准,另一类是基于秋浦河下游需求服务所得的补偿,包括基于水资源市场价格的补偿标准与基于意愿调查法的补偿标准。基于生态服务价值的补偿标准为892 440万元,基于机会成本法的补偿标准为60 166.35万元,基于水资源市场价格的补偿标准为4 788万元,基于意愿调查法的补偿标准为5 623.64万元(如表5)。基于供给服务计算出的补偿标准明显高于基于需求的补偿标准,基于生态服务价值的补偿标准是基于水资源市场价格标准的186倍,是基于最大支付意愿的158倍,基于机会成本补偿标准是基于水资源市场价格标准的12.57倍,是基于最大支付意愿的10.70倍。由此可知,4种不同估算方法下的秋浦河流域生态补偿标准差异明显,反映出秋浦河流域上游提供的供给服务与下游的需求存在较大差距,表明目前情况下,秋浦河上游提供的生态服务未能被完全出售,下游的需求仅体现在对水质、水量方面。

环境经济学[9]的外部性理论认为,当外部边际成本等于外部收益时可达到环境效益最大化,秋浦河流域生态补偿理论最佳补偿额是外部经济性行为的全部,即上游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全部,因此,892 440万元可作为秋浦河流域生态补偿理论上限。按照机会成本的补偿标准计算方法,估算2009年秋浦河上游机会成本为60 166.35万元,根据国内多数学者以机会成本作为补偿下限的观点[1,24],理论上可作为秋浦河生态补偿标准的下限。

从秋浦河流域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看,2009年,补偿方(贵池区)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为14 200元、农民人均收入为5 321元[18];而全国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为17 175元,农民人均收入为5 153元[30],均低于或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属经济欠发达地区。如果以国内多数学者[1,11]以机会成本作为补偿下限的观点来进行补偿,人均补偿额为914.22元,而居民最大支付意愿为85.45元(如表5),是居民最大支付意愿的10.70倍,贵池区难以承受,也无法实现,达不到协调上下游间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目的。为此,笔者认为,秋浦河流域生态要结合同期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考虑补偿者的支付意愿,补偿标准以上游生态服务功能的主导效应因子为基础,兼顾上游地区因保护森林而发展权受限的机会成本。采用公式如下:

式中:P标为2009年下游(贵池区)补偿标准;P水为上游(石台县)提供的生态服务主导效应因子,即下游享受足量的优质水资源;P限为上游因保护森林发展权限制的损失;P投为2009年上游接受的国内外关于生态保护的投入,计算得P标为33 371.66万元。在补偿方式上,笔者认为,秋浦河流域生态补偿应以政府主导,居民适时适度参与的模式进行。现阶段,政府可补偿上游机会成本中发展权限制的损失,即31 283.66万元,居民补偿剩余部分,为2 088万元,人均补偿31.73元(如表6),与贵池区居民最大支付意愿 Wtp为85.45元/a接近,说明此结果易于让补偿者接受,具有可操作性。

表6 2009年贵池区补偿石台县金额

4 结论与讨论

以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水资源市场价格、机会成本、意愿调查4种计算方法估算了秋浦河流域生态补偿标准。通过对比分析,提出了以上游生态服务功能的主导效应因子为基础,兼顾上游地区因保护森林而发展权受限作为补偿标准的观点。结论是:2009年,下游受益的贵池区补偿上游提供服务的石台县标准为33 371.66万元,其中,政府补偿额为31 283.66万元,居民补偿额为2 088万元,人均补偿额为31.73元。相关专家与政府领导认为,笔者提出的秋浦河流域生态补偿标准,既有理论基础,又有可操作性,可为池州市政府建立秋浦河生态补偿机制及实践提供理论依据,也可为我国小流域生态补偿标准的确立提供借鉴。

笔者提出秋浦河生态补偿标准为:上游生态服务功能的主导效应因子价值与发展权受限的机会成本之和,与赵翠薇等[1]、秦艳红等[11]、毛显强等[12]、任勇等[13]、俞海等[16]、蔡邦成等[17]等以机会成本作为补偿下限的观点相比偏低。这与秋浦河下游贵池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及居民收入有关,贵池区属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收入少(2009年为70 019万元[18]),人均收入低(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为14 200元,农民为5 321元[18]),如果以估算出的机会成本60 166.35万元作为补偿下限,难以承受,也不现实,与徐大伟等[4]、郑海霞等[8,28]以基于下游水质水量的需求作为补偿标准相比偏高。这是因为如果以水质水量的需求估算价值作为补偿标准,忽略石台县居民发展权受限的机会成本,必然使石台县居民保护生态的积极性受损,也有悖于生态补偿协调上下游利益者环境与经济利益的目的。

文中估算贵池区2009年人均补偿额为31.73元,与郑海霞等[8,28]研究的金华江流域人均13.61补偿标准相比偏高,与张志强等[31]研究的黑河流域平均每户162.82~182.38元相比偏低,这与本研究方法有关。郑海霞等[8,28]研究只考虑了基于对水质水量的需求价值,张志强等[31]研究应用的是CVM法,只考虑了居民的支付意愿,而本研究以生态服务功能的主导效应因子为基础,兼顾了上游地区因保护森林而发展权受限的机会成本。从本研究意愿调查结果看,研究所得的年人均支付的31.73元在居民最大支付意愿范围内,这也验证了结果的科学性。

本研究采用的生态补偿核算方法有生态服务价值法、机会成本法、市场价格法、意愿调查法(或CVM法)。除此之外,尚有众多其它方法,如影子价格法、碳税法、生态足迹法等。学术界认为,每种研究方法存在一定局限性,多种方法结合及相互验证,应是未来生态补偿标准研究方向。

秋浦河流域2009年生态补偿标准,为静态研究,由于秋浦河流域经济社会状况、居民收入是一个动态值,因此,生态补偿标准研究是一个动态值,年际间差异大,在补偿实践中应充分考虑其动态性特点。此外,本研究仅考虑了下游居民的支付意愿,未涉及到上游居民的受偿意愿,在生态补偿标准研究中,受偿意愿也是影响因素之一,这些有待今后的进一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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