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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问题研究

2011-08-07邓恩

中国商论 2011年22期
关键词:服务

邓恩/文

国民待遇也称为平等待遇,是指在实现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平等待遇基础上,成员一方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境内,应当享受与该国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这是世贸组织非歧视贸易原则的重要体现。

我国对国民待遇应采取坚持逐步的渐进的开放模式

我国于1994年生效的《外贸法》第22条规定:“国家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逐步发展。”但到了新修订的《外贸法》中,这一条被删除了。仔细分析法条,可以看出新外贸法对服务贸易的规定是更加严格细致了。如国民待遇例外的领域不但扩大了而且更加明确。现实中考虑到我国服务业发展的现状,这条原则我们还是应该坚持。概括而言,我国服务贸易同发达国家比较有以下弱点:

第一,我国服务业发展水平低下,且基础薄弱。服务业素质较低,不利于出口,很难和外国的跨国公司相竞争。

第二,中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与货物贸易发展和经济增长并不协调,有明显的滞后。所以中国产业结构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服务业比重偏低。

第三,服务贸易发展规模偏小,在总的贸易份额中比重低,表明整个服务业发展水平及服务业对经济增长促进作用低。随着中国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提高,将会面临更为激烈的国际竞争和服务贸易逆差。

在加入WTO的谈判中我国已承诺开放服务市场,并开出了时间表。服务业许多行业和部门的对外开放进程都大大加快。国内服务业势必受到严峻考验,尤其是基础薄弱的“幼稚工业”将面对巨大的竞争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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