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用虚假费用票据核销借款及相关行为的司法认定

2011-08-03王振华

党政干部学刊 2011年6期

王振华

[摘要]借用公款为领导者偿还个人债务或支付个人费用后,用虚假费用票据核销借款的行为由于具有隐蔽性和形式上的合法性而往往成为刑法打击的一个“死角”。对用虚假费用票据核销借款的借款人、财务主管及有关领导者的行为如何定性在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借款人用虚假费用票据核销借款构成贪污,财务主管签字核销虚假费用票据则构成滥用职权,领导者的行为则可能构成贪污或受贿或违纪。

[关键词]借用公款;虚假费用票据;贪污;受贿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1)06-0033-02

一、用虚假费用票据核销借款及相关行为的主要表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在单位预借差旅费是正常的,但是以公出为名从单位借款并用虚假费用票据核销借款则是不正常的。这种“不正常”的行为由于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形式上的合法性以及复杂的关系而往往成为刑法打击的一个“死角”。典型案例为:A市某局副局长石某的儿子石某某(系该局工作人员)在B市某酒店因与他人发生厮打,C市游客沈某向外跑时致小腿骨折,共发生医疗费用5.7万元。石某委托下属某处长陈某去C市与沈某协商处理赔偿事宜。经协商,沈某同意赔偿6万元。陈某向石某汇报后,石某同意。陈某提出先从单位暂借6万元并和下属某科长王某一同去C市处理赔偿事宜,石某没有反对。之后,陈某找科长王某陪同去c市处理赔偿事宜,并指示王某在单位以差旅费的名义借款6万元。……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