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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管辖权和违法事实要件是关键

2011-07-26王新法

中国质量监管 2011年12期
关键词:销售产品

■文/赵 森 王新法

《销售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是否可以直接处罚》一文列举了四种不同意见。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必须准确把握行政处罚管辖权和违法事实构成要件这二者的内涵。

行政处罚管辖权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据此,行政处罚管辖权主要包括职能管辖、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这三个方面。

笔者在这里重点介绍职能管辖问题。所谓职能管辖,简单讲就是某一行政机关对哪些事项具有处罚职能,这是确定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前提。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一现代政府法治的基本原则,确定政府机关职能管辖的依据主要是现行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的规定。具体到质监和工商两部门的质量监管职能分工问题,根据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职能调整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国家工商总局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其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对所属的质监和工商两个部门的职能进行了相应调整。如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规定,山东省质监局不再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管职能,但仍有权对流通领域中发生的计量、标准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本案中的某质监局是否有权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实施监管,关键还要依据其所在省对质监和工商两部门职能分工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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