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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违法该不该处罚

2011-07-26

中国质量监管 2011年12期
关键词:山东省销售生产

案情回顾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1年第10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销售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是否可以直接处罚》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某质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辖区内某钢材经销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A公司钢材产品堆场上有80吨待销的热轧带肋钢筋。吊牌显示:涉案钢筋生产企业为B公司,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钢筋牌号为HRB335。其中,有50吨钢筋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8月20日,其余30吨钢筋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4月30日。根据2011年6月1日起实施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第9号令),HRB335牌号的热轧钢筋已被列为淘汰类产品。

该质监局执法人员就能否对A公司实施行政处罚产生了4种不同意见,本案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文章刊登后,各地读者纷纷来信来电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其中许多观点都讲得很有代表性。现将部分读者的观点摘编刊登,并将有关专家的说法附后,仅供参考。希望能对您的执法工作有所帮助。

同意第一种意见

河北省正定县质监局曹莉娜、山东省济南市质监局平阴分局张强、张晓云认为: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是: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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