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违法案件的违法所得如何计算
2011-07-26■文/杨毅
中国质量监管 2011年9期
■文/杨 毅

日前,接举报某酒店在用的用于称量海鲜的电子称存在缺斤短两现象,经过调查取证,该酒店确实存在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事实。经检验机构检定,该酒店使用的电子称在测量m=10Kg时,显示值为12Kg,超差2Kg,超过最大允许误差200 e(注,e=10Kg)。
由于该酒店是刚刚营业,电子称是刚经过检验合格的,酒店工作人员承认是其为提高个人业绩近期故意调试的,违法期间为2011年7月8日至2011年7月11日,经调取这段时间的销售记录,此期间销售额为5490元整。
根据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的《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六)项: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对违法所得的计算问题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计算方法:
第一种计算方法: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局法发(1992)491号:关于对《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违法所得”、“非法收入”计算的意见》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法函(2004)215号复函,应当把该酒店在此期间用该电子秤称量海鲜的全部营业收入作为违法所得,即:5490元。
第二种计算方法:根据技监局法发第〔1990〕485号:对于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的,其“违法所得”以标称值与实际值之差计算。但对于上述案件,标称值和实际值的计算比较复杂,海鲜市场价格变化极大,一天一价,一种产品一个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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