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税制度评析
2011-07-22孙建丽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年11期
孙建丽
物业税制度是财产税制度中的一项专门制度,是房屋财产税,其产生和发展以财产税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为前提。物业税制度在世界各国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但我国的物业税正处在酝酿阶段。本文从物业税的功能、特点、与世界各国物业税的比较等多个角度阐述了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必要性,并对我国物业税的开征进行规划和展望。
物业税是一个古老的税收制度,它在国外被称为财产税、地产税或者财富税,其主体是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按照其财产的评估值的相应比率每年征收的税款。许多学者对于物业税的内涵及外延都从不同角度给出了定义。钟伟、冯维江认为:广泛意义上的物业税,也称为财产税,最早的出现大概可以追溯到公元600年的希腊,而从各国征收的实际情况来看,现代物业税并没有统一,征税对象也不完全相同。
一、物业税的功能分析
我国的物业税正处在酝酿阶段。2003年,我国首次出现了物业税这一概念。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中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此后,关于物业税的论证评析和准备工作进展平稳。从2006年开始,我国国税总局和财政部分别在北京、辽宁、江苏、深圳、宁夏、重庆六省市启动了物业税模拟评税试点,又于次年增设了安徽、河南、福建、天津四地为物业税模拟评税试点,从此开始对物业税征收体制进行探索,积累关于物业税征收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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