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探讨
2011-07-22魏理仕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年11期
魏理仕
自国务院出台《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五年来,财政部至今尚未相应出台统一、单独的会计核算制度,这十分不利于基金的核算和管理。因此,正视当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出台统一、适用的会计核算制度就显得尤为迫切。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问题
1.忽视险种间的政策差异,参照社保基金会计制度核算有待商榷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116号),提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原则上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执行,参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核算”,也就是说原则上参照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制度。实际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在制度设计上存在差异:
1)参保方式。新农合、居民险均是面向个人参保,采取群众自愿参保的方式,无强制性,但职工险主要面向用人单位,具有强制性。
2)保障范围。新农合、居民险主要以住院为主,兼顾门诊大病,而职工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既保门诊又保住院。
3)筹资模式。新农合的个人、集体和政府的多方筹资与居民险的政府补助、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基本相同。职工险主要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各级政府一般不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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