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会计准则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比较
2011-07-22唐有川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年11期
唐有川
为了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进一步接轨,财政部于2006年所制定的新准则与旧准则存在较大的差异,本文为学习者对新准则的理解和应用提供一些指导。
一、新旧准则适应范围的比较
旧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而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被投资单位即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被投资单位即为其合营企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即为其联营企业。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新旧准则都规定对其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权益法。而对其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准则的规定存在差异。
二、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的比较
旧准则就权益核算法下规定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或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借方或“资本公积”贷方处理。而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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