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价模式的缺陷
2011-07-22蒋星宏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年11期
蒋星宏
2006年2月15日,我国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新准则的一大特点和亮点就是在一定范围内有保留的、谨慎的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计量进入新准则能否达到预期效果,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哪个更能实现会计目标,针对这一问题,本文拟从《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入手,对公允价值、历史成本再次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会计准则特别是《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计价方式的选择和改进提供新的视角。
一、投资性房地产计价模式的选择具有主观性
新准则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准则表明,企业可以自行选择采用历史成本或公允价值计量,企业选不选用公允价值计量可能完全出于盈余管理的需要。其结果是,企业间的计量标准不统一。
计价模式的选择会不同程度地受到企业管理当局和会计人员主观意志的影响,这就不利于投资分析时对公司间的数据进行比较,导致拥有投资性房地产业务的不同企业的报表缺乏可比性,更不利于国际投资者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判断。从而背离了利用公允价值和国际性企业统一价值判断依据的初衷。
新准则赋予企业投资性房地产计量的选择权,不利于如实披露企业的财务信息,不利于同类业态的房地产企业的价值横向比较,不利于政府监管部门从宏观上把握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态势,不利于政府出台准确的房地产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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