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企业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2011-07-14李彦博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年10期
关键词:销售
李彦博
一、视同销售行为与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1.视同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是站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八种行为包括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货物移至异地另一机构用于销售;产品或外购商品用于对外投资、捐赠、分配股利、产品对内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几种情况,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2.销售收入的确认。新会计准则对销售收入的确认也有明确的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分类处理
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纳税人(委托方)将货物交付他人(受托方)代销时,并不发生纳税义务;在纳税人收到受托方定期送交的代销清单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此时满足销售收入的5个确认条件,会计上也确认收入实现。税务和会计处理一致。根据委托方与受托方代销协议确定的代销方式有两种,二者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第一种是视同买断的代销,即委托方按协议价款收取代销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时再确认销售收入。
第二种是收取手续费的代销,即受托方按委托方协议规定的价格销售代销商品,不得自行改变售价,委托方按协议规定的比例向受托方支付代销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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