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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的会计账务处理

2011-07-13刘世荣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年5期
关键词:价值

刘世荣

一、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原则

1.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清偿债务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2.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①非现金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按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②非现金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③非现金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等,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3.债务人在转让非现金资产的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如资产评估费、运杂费等,直接计入转让资产损益。对增值税项目,如果债权人不向债务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则债务重组利得应为转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该非现金资产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如果债权人向债务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则债务重组利得应为转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

4.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照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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