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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能否停止给生活费?

2011-06-29

分忧 2011年6期
关键词:持续性生活费审理

[案情]老何今年73岁,丧偶多年。三年前,为了结束孤单一人的生活,经朋友介绍与小他十岁的农村妇女蔡某登记结婚。婚后生活并不平静,两个人性格合不来,总是争吵,老何提出离婚。蔡提出,因为自己没有工作、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离婚后何必须给她生活费,保障她的生活,否则就是离婚了,也不从何的屋中搬出,老何不答应。两人协商不成,何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立案审理后,判决:解除两人的婚姻,离婚后老何从每月两千元的养老金中,拿三百元给蔡作生活费。法院判决生效后,蔡从老何家搬了出去。不到一年,蔡就和一姓吴的老头子过上了。虽然,蔡、吴没登记可他们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老吴退休金也有两千多。老何认为,蔡已经有房住有人养了,且现在物价上涨、药价上涨,自己身体多病,养老金并不宽裕,于是,老何停止向蔡提供每月300块钱的生活费。有法院过去的判决书在手,蔡当然不同意,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老何继续履行给付义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老何从即日起停止给付蔡每月300元的生活费。

[评析]法院第一次判决老何离婚后给付蔡的300元钱,应属于婚姻法中规定的“经济帮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他是原婚姻关系中派生出来的一种责任。经济帮助是有条件的:(1)一方必须存在生活困难,确无力解决。(2)经济困难必须存在于离婚时,而非离婚后。(3)另一方应当具有经济帮助的能力。(4)经济帮助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持续性的。可以是短期帮助,也可以是长期的。对于长期的,持续性的帮助,可以因受帮助方再婚而停,也可以因帮助方经济条件不好了或受帮助方条件好了,而终止。根据这些法律规定,老何无力承担蔡离婚后的生活费,蔡的生活已不再困难,法院判决老何停止给生活费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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