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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为何难“义务”

2011-06-13马清泉

新理财·政府理财 2011年3期
关键词:法律

马清泉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作为我国法律的核心和宗旨,稍具文化知识的人大都耳熟能详。然而在现实中,却发现不少政府机关和政府部门似乎并没有遵守这些法律法规。

在最近一个月关于“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情况的调查中,记者更是深切的体会到了这一点。按《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规定,“工程专项资金实行省级统筹,市、县负责,多渠道筹措,中央财政补助。各地应当切实加大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建设的投入力度,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防止学校产生新的债务。”可现实的情况好像同规定有很大出入,表现为资金投入不足、资金被挪用、资金迟迟不到位等。还有就是,虽然政府部门没有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好像没有听说哪位官员因此而官位不保,受到应有的处罚或制裁。

对以上两种现象产生的原因,如果简单地认定为司法机关和行政单位的官员“官官相护”,显然有失偏颇。那么,为什么会出现不作为或作为不足而公然违法行为?是经济转型期法制建设的滞后,还是体制原因让人为的操作空间过大呢?北京浩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马飞为此给我们进行了专业解读。

底线为什么会被突破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比例。实际上很多财政并没有做到,他们之所以“违法”,原因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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