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林农意愿因素国有林区生态补偿价值模糊综合评估1)——以大兴安岭国有林区为例
2011-06-13刘洪彬李朝洪于桂娥
东北林业大学学报 2011年10期
刘洪彬 李朝洪 于桂娥
(南京农业大学,南京,210095) (东北林业大学) (浙江工商大学)
无论是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还是服务于低碳经济发展战略,林区尤其是国有林区在生态环境层面的作用都是至关重要的;而施行生态价值补偿是为实现国有林区生态功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机制。为恰当合理地对国有林区进行生态效益补偿,构建科学有效的国有林区生态补偿价值评估模型是重要的前提和基础;而现有文献还较少定量化的生态补偿价值评价指标体系以及评价模型[1]。本文将应用AHP法和模糊数学原理,构建国有林区生态补偿价值评价指标体系以及评价模型并对大兴安岭国有林区生态价值补偿进行评价。
1 国有林区生态补偿内涵
生态补偿具有多种内涵,不同的内涵实现补偿的具体内容和形式有所区别。“目前,国内学术界对生态补偿内涵的探讨和研究体现在生态内涵、经济内涵、环境治理内涵、法律内涵和可持续发展内涵等层面[2]”。
本文的出发点立足于经济内涵、环境治理内涵和可持续发展内涵。基于此,对于国有林区生态补偿价值评估也集中在上述三种内涵范畴内。综合三种生态补偿内涵分析,国有林区生态补偿内涵:国有林区主体获得因生态环境被破坏及污染损害(或保护)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的收费并对修复和治理环境进行补偿、恢复,以实现国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3-5]。
2 国有林区生态价值补偿评估指标体系设计
2.1 基于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指标体系的不足
目前我国政府部门进行林业生态补偿价值评估主要是基于生态服务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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