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中政府职能探讨
2011-06-08张新文罗倩倩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张新文,罗倩倩
(广西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6)
转型时期的中国是一个剧烈变化的社会,自然灾害的发生是考验政府是否成功转型的重要指标。不管构建的是“大政府”,还是“小政府”,在公共管理过程中能否实施积极的灾害救助,是公众衡量政府优劣的重要标准。自然灾害在不同时空的发生,不仅给公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损失,也影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发展。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对自然灾害的预防与救助,不断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然而,政府对自然灾害救助与人民的期望、社会的发展要求仍存在较大差距。因此,研究政府在自然灾害救助中的职能,有助于政府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一、我国自然灾害的基本情况
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异常变化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资源破坏等现象或一系列事件。我国幅员辽阔,地形、自然、地理、气候等条件复杂多样,每年都会不同程度地发生各类自然灾害,给局部或大范围地区造成毁灭性打击,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深重的国家之一。
我国自然灾害发生情况可归结为以下几方面:
(一)自然灾害种类繁多
据史料统计,我国除了没有发生火山灾害外,其他的自然灾害都在我国不同程度的出现过,主要包括干旱、地震、台风、洪涝、高温、泥石流、山体滑坡、海啸、道路结冰、冰雹、暴风雪、崩塌、沙尘暴、林火、病虫害、赤潮等。在各种灾害中,干旱、洪涝、地震、台风的危害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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