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师任期与审计质量——来自中国2009年上市公司制造行业的经验研究
2011-06-05王丹惠史小晶
财会通讯 2011年36期
关键词:质量
王丹惠 史小晶
(北京物资学院 北京 100097)
一、引言
近十年来,世界范围内发生了一系列的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件,美国安然、施乐、世通等大型公司的财务丑闻层出不穷,国内市场也相继发生了银广夏、黎明股份、麦科特等上市公司的造假丑闻。这些丑闻之后是国际“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宣布破产,曾经在国内占有审计市场第一份额的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也难逃支解命运。对公司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受到公众的普遍质疑,其行业声誉遭到重创,人们开始反思审计质量与审计任期的关系。审计师和客户间的长久联系可能会损害到审计师的独立性,降低其进行客观评判的能力,从而影响审计质量。而施行强制定期轮换的政策,审计师便可以抗拒来自管理层的不当压力。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美国实施了审计师的定期轮换制度。2002年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明确要求,“审计某发行证券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果该所负责该审计项目的合伙人或负责复核该审计项目的合伙人已连续超过5年对该公司的审计或复核负责,则该事务所提供上述审计业务的行为是非法的”。在《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推出后不久,我国积极借鉴美国和其他各国的监管做法,先后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的监管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2年颁布并于同年开始实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在第十五条中指出,在承办具体鉴证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轮换项目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以维护其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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