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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干预、市场化进程与对价形成

2011-06-05杨晓艳

财会通讯 2011年36期

杨晓艳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 广州510120)

一、引言

我国上市公司普遍为公有产权的特征,本文基于产权理论,实证检验政府干预、市场化进程如何影响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对价的形成。通过对已实施股改上市公司进行研究发现:(1)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对价显著地高于其他上市公司。这是因为:政府控股的公司,产权转让受到诸多限制;同时,政府有任命CEO和公司主要高管的权利,政府干预程度强于其他公司。这种不完全的、受限制的产权,决定了这类公司效率的低下,未来市场价值可能会受到侵占。为了避免损失,流通股股东必然会要求更高的对价,以补偿其未来可能的损失。(2)市场化程度与对价负相关。在相同条件下,市场化程度越高,企业产权自由转让的可能性随之提高;市场化程度越高,受政府干预的程度也就越低。可以预期,在一个市场化进程较快的地区,上市公司受政府干预的程度相对更轻。因此,在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地区,流通股股东必然要求更高的对价,以补偿公司遭受过度政府干预所带来的损失。(3)产权与市场化程度对对价的影响,存在一定的替代效应,仅在政府控股的上市公司,市场化程度对对价产生了显著的影响。相对于国内针对股权分置改革的研究(赵俊强等,2006;吴超鹏等,2006;许年行等,2007;沈艺峰等,2006;郑志刚等,2007),本文考察了产权(包括产权所引发的政府干预)与公司治理环境(市场化程度)等因素对对价形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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