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与“瘦肉精”检测同步实施工作程序探讨
2011-05-31李鹤飞
兽医导刊 2011年11期
关键词:检测
李鹤飞
(秦皇岛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北秦皇岛 066001)
动物检疫和“瘦肉精”检测同步实施工作程序的实施主体为市和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以及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乡镇站的检疫人员,负责出栏环节、屠宰环节检疫和“瘦肉精”检测同步实施工作。
一、动物出栏环节检疫和“瘦肉精”检测同步实施工作程序
(一)基本程序由受理检疫申报→“瘦肉精”检测→现场检疫→结果处理→资料归档五部分构成。
(二)受理检疫申报
1.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相关产地检疫规程,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检疫,并填写《检疫受理单》。
2.依据河北省畜牧兽医局冀牧医(质)[2011]24号文件,决定是否受理检疫,对符合受理检疫标准的,并且具备备案动物养殖场规模的,发给《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溯源单)》;对其它养殖单位和个人,发给《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溯源单)》。
(三)现场检疫检测受理检疫后,乡镇动监机构应指派2名以上检疫员到动物养殖场(户),按照“查阅资料→临床检查(必要时实验室检测)→“瘦肉精”检测→结果处理→资料归档”的工作流程,顺次实施检疫与“瘦肉精”同步检测工作。
1.查阅资料。在查阅资料时,如果发现下列问题,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1)未建立《养殖档案》的,依据《畜牧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报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2)未对饲养动物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不予检疫,并监督畜主遵守强制免疫规定,对所养动物实施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免疫接种14天后,方可重新申报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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