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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修《民诉法》,能否破解“三难”

2011-05-30叶竹盛

南风窗 2011年24期
关键词:民诉法立案草案

叶竹盛

佛山“小悦悦事件”发生后,5年前的“彭宇案”又一次摆在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公众纷纷指责该案的主审法官,认为他的错误判决“使社会道德倒退了50年”,加剧了现今社会的冷漠程度。

在著名民诉法专家江伟教授看来,“彭宇案”并非错在道德,而是因为“证据规则过于简单”,致使“彭宇案”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诸多争议,这属于诉讼程序内部的问题。

我国调整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是《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性法律,其基本价值在于通过合理的程序设计,使当事人能够获得高效且公正的司法结果。司法程序上的问题,最终可能演变为“彭宇案”一样引起极大争议的判决。

作为改革开放后第一批制定的法律之一,《民事诉讼法》“试行”了10年后,才在1991年正式通过实施。这足见立法者的审慎态度。

然而,我国在民事司法实践中仍然大量存在“三难一烦”的问题,也就是“立案难、取证难、执行难”和“调解烦”。程序上的又难又烦,自然会影响实体正义的实现,为司法结果的不公正埋下伏笔。

2007年,《民诉法》经历了首次修订。时隔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酝酿修订该法。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公布了修订草案,向各界征集修订意见。大家关注的焦点自然在于,此次《民诉法》返修能否破解诸多司法难题?

期待破解的“立案难”

“才11月,法院已经都不立案了。和立案庭的同学交流,大家都很无奈,法院要考核结案率,要理解支持和包涵。我不知道中国的法院为什么要考核结案率这个指标……法院为一个工作考核指标,就公然去违法,这合适吗?”时值《民诉法》返修之际,有律师在微博上这样抱怨说。

1991年,《民诉法》正式颁布时,将“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列为首要任务。立案是启动诉讼程序的第一步,很多人却因为难以立案而被挡在了法院门外,遑论其他诉讼权利的保障。

“结案率”是法院出于内部考核制度不愿立案的一个原因。此外,北京理工大学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教授对本刊记者说,“‘立案难问题曾经较为严重,主要表现为立案手续复杂,起诉条件过高,但近年来,‘立案难主要体现为法院拒绝受理某些敏感案件,也往往拒不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有的法院对土地承包、劳动争议、企业转制等‘敏感案子,退避三舍。有的是听了‘将令的,有人甚至拿着省人大信访办开具的介绍信去起诉,但就是立不了案。”在上海执业的律师沈彬这样总结他所理解的“立案难”问题。

难怪有人调侃说,立案庭的主要工作其实是“不准立案”,更合适的称呼应该是“不立案庭”。

针对这个问题,此次修正案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原条文仅规定应当在7日内做出裁定,修正案草案将裁定的方式限定為书面出具裁定书,排除了口头裁定的可能性,方便当事人上诉。

但是,“即使这么修订,也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徐昕认为,“首先应该将立案的实质审查改为形式审查,进而改革司法体制,提升司法审判权的独立性,才可能保障法院独立受理一切可诉的纠纷。”

不少学者和律师都支持采用立案登记制。但在法院看来,采用登记制就意味“敞开大门”,使不堪重负的法院雪上加霜。

过去数年,最高院曾多次下发旨在解决“立案难”的文件,但收效甚微。就此次民诉法修订草案来看,也还是着力不足。法学教授周永坤说,如果不解决“立案难”的问题,“从公民进入法院的第一天就碰到了违法,而且是法院违法,公民有何想法?公民还会相信司法?”无疑,对此我们只能寄希望于更深远的司法体制改革。

“调解前置”争议

此次修订案草案中增加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有解读认为,这个条款相当于“调解前置”。实际上,在此之前,法院已经大量使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2004年,最高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要求严格执行“能调则调、该判则判,判调结合”的审判原则。2008年,进一步提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在这个司法政策下,不仅在审理阶段可以进行调解,甚至在立案前也进行“诉前调解”,判决后进行“执行调解”。案件“调解率”已经成了法院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

学界对大量采用调解来解决纠纷的做法表示了担忧。江伟教授说:“现在有人一直对民诉法的这一条予以反对。意思就是说调解可以不分是非,不查明事实,这还叫什么解决争端。”

调解最注重的是实际效果,即便调解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则和案件事实,只要当事人能够接受,都算调解成功,因此大量使用调解有利于快速灵活地解决纠纷。但有学者指出,这种做法治标不治本,因为如果当事人对调解不满,仍然可以提起诉讼,实质上是对原本就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

在实践中,学者所担忧的这种情况似乎并未出现。据一位民事庭夏姓法官介绍,调解后当事人又起诉的情况并不多见,“首先是因为当事人不懂法,比较好蒙;第二是因为法院主持的调解,再通过法院诉讼翻盘的机会不大。”

在青岛执业的吕士威律师对本刊记者说,在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会力劝当事人接受调解,很多纠纷都是因为沟通不畅造成的。她所代理的经调解成功的案子中,没有反悔的例子。她说:“对于彻底解决一个纠纷来说,调解确实能节约不少司法资源。”

尽管如此,夏法官透露,年轻法官并不太欢迎这种做法,“学了那么多法律,还要像居委会大妈一样做调解,更何况还挺费时间的。”另一位在法院执行局工作的法官则说,执行生效判决时也要进行调解,有时候会使判决结果“打个七八折,甚至打五折”,他说,“这么做感觉法院很没有威严。”

也许短期来看,调解的效果确实不错,但是如果过度强调调解,“将来还有什么法治可言,时间长了人们就没有法制观念了,我们要注意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决不能忽视诉讼在解决纠纷中的核心作用。”江伟教授说。

以公开倒逼公正

判决书公开是此次修正案草案中的一大亮点。审判公开是我国民诉法的基本原则,判决书公开是审判公开的一部分。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曾提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舆论能够约束权力和欲望。”

在普通法国家,判决先例是重要的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判决后,一般会第一时间以最便捷的方式公布判决书。这些公开的判决书成为律师执业、法学院教育和新闻报道的重要材料,对培养公民法律意识,提高法治水平有莫大功用。

公开判决书更大的意义在于通过公开倒逼公正。现实中,公开判决书的最大阻力来自法院内部,夏法官说:“并不是每个法官都愿意公开。(不公开的话)搞定两个人就可以了。公开的话,考虑的问题就更多了。”他表示,对他本人来说,公开判决书“没有什么可以顾虑的”,但对“水平比较差的,收了钱的,判得不公平的,他们会担心留下口实。”

虽然最高院曾两次下发要求推动司法公开化的文件,但各地法院反应不一。某地中院在回应市民申请查看判决书时曾经这样答复:“本着保护当事人隐私权的角度考虑,我院暂无将判决书向全社会公开的计划。”青岛吕士威律师告诉本刊记者,即使是律师,“要查阅某案的生效判决文书,如果不是该案的代理律师,在实际操作中也很困难。”对普通公民来说,就更有难度了。2009年,上海法院在网上公开了13余万份判决书,虽然已经迈出了关键一步,但这个数字只占当年审结案件的1/3。

法院可能会以这种选择性公开的办法来应对判决书公开造成的压力。如果民诉法修订没有规定更具体的措施,要求全面公开不涉密和涉及隐私的判决书,那么公开倒逼公正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法院不会愿意公开见不得光的判决书。”夏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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