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2011-05-28关炜
中国林业经济 2011年3期
关 炜
(东北林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哈尔滨 150040)
1 黑龙江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整体性评价
黑龙江省集体林面积约为120.76万hm2,约占市县林区林业用地面积的12%,其中“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和从国有林划出的宜林“两荒”是构成黑龙江省集体林的主体。2008年根据黑龙江省委、省政府要求,结合南方集体林权改革的经验,黑龙江省开展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取得了一定成效。截至2010年,黑龙江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完成情况见表1(截至2010年12月末)和表2(截至2010年9月末)。
1.1 目标分析
2008年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出台了《黑龙江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 《方案》),《方案》中明确指出此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起以家庭承包为基础多种形式并存的经营体制,确立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利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并建立稳定的林业公共财政保障体系和有效的林业管理服务体系。概括地说,就是要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等方式落实到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手中,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放活经营权,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从而确保农户作为集体林新产权主体的收益权,给予林农真正意义上的物权[1]。
1.2 做法分析
此次黑龙江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主要分为四个阶段:组织准备阶段、勘界确权阶段、建档发证阶段和总结验收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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