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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权的入宪

2011-05-16马文婷马金萍

法制与社会 2011年8期

马文婷 马金萍

摘要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人类生存环境越发恶劣,有关环境权利的研究日渐成为热点。国内外法学界对“环境权”各持看法。我国《宪法》没给“环境权”一席之地,只是在一些条款隐含“环境权”的内容。本文将对于环境权的人权与其入宪必要性等相关问题进行初步论证。

关键词环境权 宪法 人权

作者简介:马文婷,兰州大学法学院2009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马金萍,兰州大学法学院2009级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296-01

一、概念的界定

(一)环境权

环境权是一种对人的权利。1972年6月联合国召开人类环境会议,该会通过《人类环境宣言》,“人类有权在一种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这是环境权概念首次在国际社会的认可。环境权语义层面有双层意义:一是环境的权利,二是主体对环境所享有的权利。

(二)人权

人权是一项基本权利,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享有。人權是每个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权利,包含生存权、发展权、自由权、平等权四项基本内容。人权作为“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并不是宪法赋予的,宪法的作用仅仅是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一种手段。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

(三)宪法中的环境权

宪法上的环境权,就是将环境权视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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