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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与刑责辨析

2011-05-16叶立高

法制与社会 2011年8期

摘要“责”是刑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从“责”的意义出发,它应当可以被进一步划分为罪责与刑责,但至今刑法理论上并没有意识地作这种划分,以致造成某些不必要地理论混乱。本文在对两者进行辨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应严格区分罪责与刑责的见解。

关键词罪责 刑责刑法理论

作者简介:叶立高,法学硕士,高级农艺师,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教师。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295-01

刑法上的责是说明行为人承担刑法上不利后果及其程度的范畴。刑事责任的追究分为两个阶段,即定罪与量刑。这两个阶段都涉及到“责”,前一阶段的责可称为罪责,后一阶段的责可称为刑责。

一、罪责与刑责的含义

罪责是罪内之责,是在犯罪的过程中产生的,其内涵是刑法上的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应受到的否定评价及其程度。因为罪责带有主观性,我们可以将它看作伴随客观违法行为而生的主观恶性。主观恶性越深,责越大,客观的违法行为遭到否定性评价的程度就越大。罪是罪责对违法行为的度量,其上限是因充足的罪责而对违法行为负全部责任,其下限是没有罪责而对违法行为不负责任。罪就是违法行为与罪责的整合,罪包含且只包含违法行为与罪责两个要素,因此缺乏罪责这个要素,或者缺乏对罪责概念的清晰界定,是不可能达到对罪的正确认识的。

刑责是罪外之责,它不是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产生的责,而是以罪的实存为基础,表征着人身危险性因而说明犯罪行为人对其罪应承担否定性评价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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