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的法律思想
2011-05-16贺胡洁
法制与社会 2011年8期
摘要春秋时期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兴起的社会大变革时期,广大奴隶不屈不挠的斗争,推动了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春秋时期的社会大变革,必然要反映到思想領域中,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针对当时社会变革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和主张。于是,我国先秦时期“百家争鸣”的序幕也就揭开了。
关键词铸刑书 竹刑 自然法 礼治 人治
作者简介:贺胡洁,西北政法大学2008级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294-01
春秋时期,在法律思想上最先活跃起来的是管仲、子产和邓析等人,同时开始形成了以老聃为创始人的道家和以孔丘为创始人的儒家的法律思想。
一、法家先驱管仲
管仲很重视道德与法律的作用,认为“礼义廉耻”是“国之四维”,主张治理国家应该“劝之以赏赐,纠之以刑罚”。但是,礼义法度和物质生活条件相比较,他认为物质生活条件是主要的,只有使人民免于冻馁,然后才谈得上礼义法度,如果不注意发展生产,而空谈礼法,国家永远也不会安定。因此,他明确提出了“仓癝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的思想,这种思想是他在齐国进行一系列改革的理论基础。
管仲作为一个政治家和思想家,不仅在当时起了进步作用,而且对后世的影响也比较大,战国时期法家的奖励耕战,富国强兵和“以法治国”的思想,和管仲的思想都有渊源关系。正因为如此,所以战国法家把管仲视为自己的先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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